数字储能网讯:11月22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请示。
市场主体
文件表示,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
充分发挥聚合商(含虚拟电厂)等电力资源聚合管理服务机构的资源整合能力。通过整合优化可调节负荷、新型储能等灵活调节资源,以聚合方式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纳入电力平衡。
独立储能自主参与中长期电能量等交易时,在放电时段按发电企业身份参与交易,在充电时段按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
交易方式
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年度、月度(多月)、月内等针对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交易方式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
价格机制
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在自治区输配电价政策出台及配套政策执行前,以自治区现行电价政策为基础,采用“价差模式”,以“市场交易价差”为标的开展区内市场化交易。各经营主体市场化结算电价按如下方式计算:
发电企业市场化上网电价=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市场交易价差
电力用户市场化结算电价=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市场交易价差
在自治区输配电价政策出台及配套政策执行后,采用“顺价模式”,以“市场交易电价”(即电能量价格)开展区内市场化交易。各经营主体市场化结算电价按如下方式计算:
发电企业市场化上网电价=市场交易电价
电力用户市场化结算电价=市场交易电价(或公布的当月电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格+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交易中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
计量结算
已进入商业运营的发电主体结算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原则进行结算,区内优先发电合同按照“保价保量”方式优先结算,跨省跨区及区内市场化交易合同按约定电量、约定电价(市场交易价差)全量结算。
未进入商业运营发电主体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在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纳入电网代理购电规模,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
参与市场化交易用电主体(包括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聚合商、虚拟电厂等)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原则进行结算,当月区内市场化交易按约定电量、约定电价(市场交易价差)全量结算。
关键市场参数标准及取值表如下: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