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内蒙古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提出,对纳入内蒙古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补偿标准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明确后,执行时间为10年。
今年5月,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已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支付了放电量补偿费用,补偿费用总规模接近1亿元。
内蒙古能源局称,内蒙古新型储能容量补偿政策的落地,将推动当地新型储能电站规模进一步提升,为储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创造空间。 (李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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