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储能网讯:1月26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湖南省虚拟电厂管理工作细则》。文件提出,根据虚拟电厂聚合对象的类别,可分为“电源型”“负荷型”和“混合型”。其中,“电源型”虚拟电厂聚合对象仅为分布式电源,“负荷型”虚拟电厂聚合对象仅包含用电客户,“混合型”虚拟电厂聚合对象包括分布式电源与用电客户。根据聚合对象分类,在每个虚拟电厂内部设立用电单元和发电单元,分类开展能力测试。
现阶段,单个虚拟电厂需满足用电单元的调节容量应满足不小于10兆瓦(上调、下调或上下调调节容量之和)、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的准入条件,调节容量应不小于正常用电负荷的10%。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强制虚拟电厂退出电力市场,再次入市需重新履行准入和注册手续。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未按时足额缴纳市场履约保函、保险,经电力交易机构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
(二)虚拟电厂响应权限被停止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
(三)完成整改后的虚拟电厂首次响应不合格。
(四)虚拟电厂在一年内2次被暂停运营。
当虚拟电厂申请或强制退出后,在完成市场运营机构相关退出流程后,向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详见附件6),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关系自动失效,代理用户可重新选择其他虚拟电厂运营商。
虚拟电厂在申请或强制退出、暂停运营期间,不得参与调节性市场交易申报。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