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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五大法治困境待解

作者:王楠 张志伟 褚梦茜 张雯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发布时间:2026-01-28 浏览:

数字储能网讯:近年来,我国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特别是分布式光伏,凭借其技术成熟、应用广泛、建设周期短等优势,实现了规模化突破,在事实上已成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代名词。与此同时,伴随其发展出现的源网协同、涉网性能、电网安全以及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诸多问题亟待解决,需要从制度层面构建系统化的解决方案。2025年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与要求,对行业规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围绕行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深度剖析制约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法律问题,并提出系统化、法治化的治理方案。

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迅速发展伴生的关键法律问题

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衍生出诸多法律层面的制度性困境,这些问题贯穿项目开发、建设、并网、运营及市场交易全流程。

一是源网规划与建设不协调。一方面,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规划缺乏统筹性与衔接机制。国家层面的可再生能源规划仅设定了总规模目标,未明确分布式风电、光伏发电等具体类型的分类发展目标,也未将建设规模分解至各省(区、市)。这一规划方式的不足,导致可再生能源实际发展规模频繁超出预期,从源头上加剧了消纳矛盾。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发布后,有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方案、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等专项政策,这些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剧了目标冲突。另一方面,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领域源网发展存在系统性不协调。《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应包含配套电网建设等内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电源与电网之间在规划、核准和建设等环节仍存在显著脱节,导致新能源发电项目难以及时并网和消纳。

二是项目备案管理不规范。项目备案作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开发的准入环节,实践中存在项目备案信息虚假和重大变更未依规备案两类突出问题。部分项目单位为抢占并网资源或套取补贴,虚报建设规模、伪报建设地点与土地性质、隐瞒项目公司股权质押和资产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冒用自然人名义申报,容易引发备案撤销、补贴追回及合同违约等问题。此外,实践中还普遍存在“未申请即变更”“超期申请变更”两类违规行为,影响项目管理连续性与合规性。

三是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不健全。在资质管理方面,尽管《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对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资质提出明确要求,但实践中仍存在资质缺失、违法承包施工等问题。在河北省某案中,某公司因将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引发安全事故,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部分地区在法定资质要求之外,增设诸如施工企业须在本地注册分公司或具备本地项目业绩等隐性准入条件,形成地方保护壁垒。在屋顶产权与收益分配机制方面,建筑屋顶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其产权安排与光伏投资主体权益易引发三类典型纠纷:开发商在新建小区屋顶预装光伏设施,业主入住后以“侵犯共有权”为由要求拆除;物业公司擅自出租屋顶并获取收益,引发权属与收益争议;顶楼业主在专属露台建设光伏,其他业主以“影响建筑外观”为由提出异议。在监管协同方面,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涉及能源、住建、消防、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多部门,各部门监管职责交叉与协调缺位问题突出,增加企业合规难度和运营风险。

四是项目并网验收环节标准滞后与机制缺失。在涉网性能管理方面,技术标准更新滞后于行业发展,国标、行标、企标等多层标准并存导致适用冲突,加之标准执行虚化,致使“带病并网”问题突出。在电网承载力评估与接入管理方面,国家层面缺乏统一规范的评估机制、动态预警体系以及电网增容改造成本疏导机制,制约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接入。在系统安全风险防控方面,由于现行立法未明确规模化接入的系统风险治理要求,也缺乏全链条风险管控和责任界定机制,导致防控措施缺乏刚性约束,且纠纷解决依据不足。

五是市场参与机制不健全与价格机制不完善。现有市场机制难以适应“装机规模小、分布规律散”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特征,其“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存在较大差异,缺乏精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市场机制设计。同时,分布式光伏大发时段多处于电力市场交易低价区间,经济激励不足,加之自身市场业务能力、技术水平有限,导致其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积极性不高。价格机制方面,就近交易模式下,“过网费”机制不完善,未充分反映占用输配电备用容量的成本;自发自用模式下,用户未完全承担政府性基金及交叉补贴等社会责任费用,相关成本由其他用户分摊,加剧不公平现象。

推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高质量发展是一项涉及多环节、多主体的经济社会系统工程,需实现规划、建设、并网、调度、交易、消纳全链条的协同衔接,同时要求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基于当前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应在明确其定义及“就近利用”基本定位的基础上,推进系统性制度设计,并将相关制度在《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立法中予以保障:

其一,完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规划制度,筑牢发展统筹基础。一是明确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推动各方对分布式能源划分界面形成统一共识;二是建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和评估制度,为科学编制规划提供数据支撑;三是在全国新能源发展总规模和布局框架下,分省科学制定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保国家和地方规划有序衔接、各专项规划有效协调;四是强化国土空间保障,明确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用地优先等级,做好用地预留。

其二,健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建设管理制度,规范项目落地流程。一是明确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备案程序等,杜绝“多头备案”“权限交叉”等问题;二是备案机关应当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及时限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投资主体提供清晰指引。

其三,优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并网与调度运行制度,保障系统安全协同。一是明确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并网模式,电网企业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的电网接入技术要求,落实接入服务责任,提升接入效率与服务水平;二是建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制度,引导项目根据配网承载力科学合理布局,避免无序接入引发电网安全风险;三是明确电网对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四可)要求,提升电网调控能力;四是明确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电网安全保障义务,压实项目主体安全责任;五是明确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可独立或者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其四,构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和交易制度,推动市场化与公平化发展。一是修改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消纳;二是建立适应各类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交易机制;三是加快研究制定分布式新能源及聚合商的管理规范和准入要求,完善市场交易支撑体系;四是建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绿电交易制度,明确聚合商代理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参与交易的具体规则;五是明确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主体、新型经营主体和各相关方应当公平承担调峰、调频、调压、事故备用等责任,并按规定公平承担输配电成本、系统平衡成本、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经济与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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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分布式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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