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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发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版)》

作者:数字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长源电力 发布时间:2026-06-26 浏览:

数字储能网讯:6月26日,长源电力(证券代码:000966)发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版)》。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表示,投资项目判据参数如下:

独立共享储能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6.5%,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6%;

光伏、风力发电:资本金内部收益率6.5%,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6%;

综合能源项目、配电网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8%;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6.5%;

战新产业项目(绿氢(绿氨、绿醇)、算力中心、人工智能项目):不低于同期五年期国债利率;

抽水蓄能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6.5%;

常规水电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5%,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5%;

60万千瓦(含)以上煤电:资本金内部收益率10%,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8%;

30万千瓦级煤电、热电:资本金内部收益率11%,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9%;

燃气发电:资本金内部收益率10%,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8%;

其他(含非主业):资本金内部收益率15%。

以上所有项目都必须满足投产后第3年EVA>0,投产后第三年资本金净利润率>0。

同时,办法明确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包括:未明确风险管控措施与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超过国资委核准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负债率高于70%的企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上级单位特别批准的除外)等。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投资计划规模原则上年内不进行调整。

根据工作开展深度,投资项目前期需要进行立项、投资决策(可研)和开工(实施)等三个阶段审批,每一个阶段均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原则上只有在通过上一阶段审批后,方可报请下一阶段审批工作。

立项阶段,项目应完成初(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且评估满足公司投资收益要求。

投资决策阶段,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完成技术和经济评估,经济效益满足公司收益要求。涉及环保、水保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须取得相关批复文件。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项目应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接入系统方案应取得电网公司批复或完成审查。

开工阶段,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开工条件,实施清单化管理。开工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已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水力发电项目指施工规划设计报告)并取得专家评审意见;

取得政府核准批复(或完成备案);

取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项目开工前应取得的其他必要支持性文件;

取得上级单位或本公司投资决策批复;

项目已列入公司当年开工(或开工备选)计划;

项目单位已制定完善的项目开工管理制度。同时要严格复核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收益水平、设计方案等。

项目建设过程中,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以及其他类型项目投资额超出投资决策批复5%及以上的,或项目投资额超投资决策批复达到 5 亿元及以上的,均须报原投资决策主体审议。其他情形按上级单位和本公司相关部门制订的管理细则执行。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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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新型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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