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储能网讯:7月7日,青海和陕西两省同日出台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容量电价政策。
其中,青海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青海省能源局联合印发《青海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发电侧系统容量按贡献予以补偿,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实施范围包括“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且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2026年统一容量补偿标准按185元/(千瓦·年)执行。
陕西省发改委则印发了《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服务于陕西电网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并给予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按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执行。
据“中国储能网”梳理统计,自今年年初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至今,全国已有5省先后发布省级细则,分别为吉林、新疆、辽宁、陕西、青海。
此前《独立储能核心价值归位:从9省探索容量补偿到“114号文”首提容量电价》一文曾指出,在114号文出台之前,全国已有湖北、甘肃、宁夏等9省出台了容量补偿相关机制。其中,新疆在114号文出台之后的5月22日,发布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用容量电价机制替换了此前的容量补偿政策。
截至目前,目前全国共有13省出台了新型储能容量补偿/容量电价相关政策。

详情如下:
1.【青海】
7月7日,青海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青海省能源局联合印发《青海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本机制适用全省合规在运公用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未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且不含新能源补贴的光热发电,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且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
光热、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可靠容量核定。可靠容量=最大放电功率×可靠容量系数。可靠容量系数=(1-综合厂用电率)×Min(满功率放电时长/系统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100%)。其中,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为系统净负荷最大高峰持续时段。
2026年光热、新型储能综合厂用电率暂按21.53%、10.39%计算,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取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3%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计算。
2026年统一容量补偿标准按185元/(千瓦·年)执行。后期,容量补偿标准按照回收边际机组全部或一定比例固定成本计算确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机组建设成本等调整确定。
2.【陕西】
7月7日,陕西省发改委正式印发了《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服务于陕西电网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并给予容量电价。
容量电价按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执行,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满功率(即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陕西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
3.【辽宁】
6月2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统筹考虑电力供需关系、用户承受能力、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因素,以弥补市场边际机组在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不能回收的固定成本为基础,按年度确定可靠容量补偿标准。本年度可靠容量补偿标准按照370元/千瓦·年(含税)执行,执行期限 1 年。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1 年。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4.【新疆】
5月22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对于纳入自治区清单管理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标准=煤电容量电价标准(165元/千瓦·年)×(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折算比例最高不超过1。其中,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6小时。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还提出,加快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结合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情况、电力供需关系、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加快研究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机组可靠容量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114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执行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获得其他保障的容量不重复补偿;政府定价的机组,不予补偿。
此前,新疆发改委曾于2023年5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试行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补偿,在国家出台统一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政策前,对投运的独立储能先行按照放电量实施容量补偿。2025年底前,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2023年暂定0.2元/千瓦时,2024年起逐年递减20%(即2024年补偿标准0.16元/千瓦时、2025年补偿标准0.128元/千瓦时)。
5.【吉林】
5月12日,吉林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吉林省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储能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6〕240号)。
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标准以吉林省煤电容量电价标准(330元/千瓦·年)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折算,折算比例最高不超过1。
折算比例=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
其中,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按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1%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确定。

6.【湖北】
2026年1月4日,湖北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
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月度容量电费按照月度容量电价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
其中,月度容量电价=年度容量电价/12,年度容量电价暂按165元/千瓦·年执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 (日可用放电功率×单次可持续放电时长÷10小时)/当月总天数。
7.【甘肃】
2025年12月31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试行)》。
补偿范围暂包括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均不含直流配套电源。
补偿标准。煤电机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每年可获得的容量电费为申报容量、可靠容量补偿标准和容量供需系数三者的乘积。可靠容量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年每千瓦330元(按发改价格〔2024〕1501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8.【宁夏】
2025年9月12日,宁夏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实施范围暂包括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均不含直流配套电源。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标准2025年10月至12月按照100元/千瓦·年执行,2026年1月起按照165元/千瓦·年执行。
9.【河北】
2025年3月,河北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独立储能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容量电价标准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年度容量电价为100元/千瓦(含税,下同),月度标准按8.3333元/千瓦执行。2024年已按容量电价激励政策退坡机制执行的独立储能电站,年度容量电价不足100元/千瓦的追补至100元/千瓦。
10.【内蒙古】
2025年3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下发《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
对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2025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0.35元/千瓦时。该容量补偿标准创下了补偿标准最高、补偿时间最长两个全国第一。
11.【广东】
2024年10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电费补偿金额根据补偿标准和月度可用最大容量确定。其中年度补偿标准统一为100元/千瓦(含税),月度补偿标准按年度补偿标准除以12确定,每月补偿电费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12.【浙江】
2025年12月26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发放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的通知》。根据项目清单,本批次共涉及包括华能、国能、浙能电力等17个项目,合计补偿容量规模116.4万千瓦,第1年补偿金额2.328亿元,补偿标准200元/kW/年。
此次补偿依据的政策来源于2024年5月,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能源局联合印发的《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浙发改能源〔2024〕111号)。
资金来源:历年电力直接交易结余资金。总额约7.15亿。
分配对象:11个设区市,由各市对列入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计划,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并网试验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开展补偿,总规模不超过130万千瓦。
资金分配比例及金额方面,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文件精神,2024-2026年分别按照200元/千瓦·年、180元/千瓦·年、170元/千瓦·年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
13.【山东】
2023年7月,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长时储能试点应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时储能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等。试点项目要求规模不低于10万千瓦,满功率放电时长不低于4小时,电-电转换效率不低于60%,项目寿命不低于25年,项目建设期按2年。
长时储能放电时间较长、对电网调峰贡献更大,对于列为试点项目的长时储能,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时其补偿费用暂按其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该政策不与储能示范项目等其他政策指施同时享受。


